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小产区 大特色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小产区 大特色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什么是小产区和小产区产品?
小产区,从字面上理解是占地面积比较小的产区。但是,并不是所有小面积产区都被称之为小产区。小产区是在优质原产地或者地理标志产品地区的基础上,以特定自然环境(土壤、气候、地形等)和特色人文因素(传统工艺)为要素,在质量等级和特色风格上,进一步细分所形成的产区。在该产区中生产的产品为“小产区产品”。
由此可见,小产区产品是相对优质原产地大产区产品而言的,是在优质原产地大产区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产区的基础上,对优质农产品的品质级别、特色风格的进一步细分。其产品生产工艺更加精细、质量品质更加优异、特色风格更加鲜明、文化传统更加浓厚、产品声誉更加悠久,是大产区中的精品。
根据种植产品品类和特点的不同,小产区面积可以从十几亩、几十亩到几千亩。具体地讲,小产区的范围大小可以划分到“一个村庄”或者“村庄某一部分”的面积,一般而言,小产区认定的范围越小,产品品质越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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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“仗刑”打屁股有多疼?
打屁股这种刑罚,貌似只有中国才有的。但是可别小瞧了打屁股,打起来还挺疼的,那么究竟有多疼,小编带大家体会一下~~~
先看一下当代人的感受,这是拿着笤帚打:我爸拿小的笤帚打的我,挺疼的,就是疼,很疼,打了我大概得有几十下吧,红了,但是没有肿,但是走路就开始一瘸一拐的,因为有一边打得比较重,屁股有点火烧的感觉,走路的时候也不敢用力。。。。。。
这还是拿着笤帚,古代的杖刑用的是硬木棍子。
一般的罪犯在行刑的时候都要去掉衣物,因为如果穿着衣服,根据古代记载,打完了衣服黏在肉里,不好处理伤口,也不利于愈合,而且容易感染。(衣服黏在了肉里。。。脑补一下有多疼)。
但是对于普通的妇女受刑时候,则可以保留内裤。如果这名女子犯了奸淫之罪,那么就要脱光了裤子。意思是除了肉体刑罚外,还要受精神凌辱。
这种在中国古代占据重要地位的发生在“屁股上的正义”的刑罚,其源远流长,如果要论“杖刑”有多疼,那么久研究一下杖刑的行刑工具和打击部位。
杖刑的源头,最早可以追述到尧舜时期的鞭扑,即用鞭子打屁股,后来很长一段时间,杖刑和笞刑并未做严格的区分,虽然二者都是打屁股,但行刑的工具明显是不同的。
到汉文帝时期,缇萦上书感动了汉文帝,具有悲天悯人心怀的汉文帝进行了刑罚改革,废除了肉刑,并颁布了“火良”令,规定了刑具的规格、刑具材料以及严格的执行部位和方法。
这一时期主要的打屁股刑罚还是“笞刑”,行刑时,使用根部厚一寸,稍部厚半寸的竹制“棰”具,击打受刑人的背部或臀部。起初执行笞刑是可以换人的,一般打击数目有三百和两百下两个档次,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型,大部分受刑人基本直接被打死.....到了汉景帝时,才把数目改为一百和两百两等,击打途中不可以再换行刑人。
到了唐代,杖刑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情况,此时的杖刑是一种比笞刑重又比徒刑轻的刑罚,为法律规定的“五刑”之一。从刑罚的力度上看,介于笞刑与徒刑之间,具体又分为杖六十、杖七十、杖八十、杖九十、杖一百等五个等级。虽然唐律对杖刑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,但在具体执行和运用过程中存在不顾律条明文规定的现象,使本来独立的杖刑成为一种刑罚的附加刑,或成为一种刑罚的代替,或成为律条外的一种刑杀方式。大致上就是说,打屁股能直接把人打死,就看怎么操作了。
到了明代,杖刑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光,出现了廷杖分支,基本上明律中的杖刑沿袭唐律,杖刑虽然列入五刑,但还多了一个法外刑,即廷杖,未必犯罪才可以执行,权凭皇帝喜好。在明代历史上,确实有几次当庭泽达一百多名朝廷命官、打死多人的情况。
清代的杖刑稍有不同,一方面清律杖刑刑具为大竹板,长五尺五寸,大竹板宽二寸,小头宽一寸五分,重不得过两斤;另一方面,在行刑时,杖刑数量时实行折减计算,正因为如此,清代杖刑并不一定重于明律。
“杖刑”(题目的“仗”写错了),也就是用棍子打屁股,作为中国古代最常见的刑罚,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。
根据历史资料的记载,早在上古三代尧舜禹时期,就已经出现了“杖刑”。
根据《汉书》的记载,禹“自以德衰而制肉刑,汤武顺而行之”,也就是说,由于禹认为,人们道德衰败了,于是制定了对肉体的刑罚,后来的商汤和周武王都延续了这一做法。
于是,后来就出现了杖刑和笞刑(就是鞭刑)。《尚书·舜典》里面也记载:“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”。
不过,那个时候,杖刑还主要是临时的刑罚。直到南北朝时期,南朝梁制定了《梁律》才以杖刑作为正式的刑罚。
到了隋朝之后,隋文帝名人废除了之前的鞭刑、枭首等酷刑,正式制定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种刑罚。
到了唐代之后,唐朝沿用了隋朝的五刑制度,略有更改。
不过,那个时候的杖刑是有一定之规的,而且适用于较轻的罪行。
比如唐代的《狱官令》记载:“杖皆削去节目,长三尺五寸。讯囚杖,大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常行杖,大头二分七厘,小头一分七厘。笞杖,大头二分,小头一分五厘。”
根据唐代的尺寸来看,一尺约等于30厘米,也就是说最长的三尺五寸也不过90厘米。根据这段记载可以看出,唐代的时候,所谓杖刑多用在询问囚犯的时候使用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产区 大特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小产区 大特色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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